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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日,深圳市智动力(维权)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动力,代码:300686)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吴加维先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陈奕纯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陈丹华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智动力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智动力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智动力案的索赔条件为:2024年11月2日前买入智动力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11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智动力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转载请注明来自繁天星辰的个人小窝,本文标题:《智动力(300686)实控人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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